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62號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
2013
年
7
月
29
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
楊棟梁
2013
年
8
月
23
日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2013年8月23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2號公布,根據2015年5月26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8號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非煤礦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監督
,
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內,以外包工程的方式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的勘探、建設、生產、閉坑等工程施工作業活動,以及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發、儲運等工程與技術服務活動的安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從事非煤礦山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安裝,以及露天采礦場礦區范圍以外地面交通建設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監督,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以下簡稱外包工程)的安全生產,由發包單位負主體責任,承包單位對其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責。
外包工程有多個承包單位的,發包單位應當對多個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四條
承擔外包工程的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技術服務機構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產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提升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二章
發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六條
發包單位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外包工程的安全生產實施管理和監督。
發包單位不得擅自壓縮外包工程合同約定的工期,不得違章指揮或者強令承包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冒險作業。
發包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七條
發包單位應當審查承包單位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相應資質,不得將外包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
承包單位的項目部承擔施工作業的,發包單位除審查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相應資質外,還應當審查項目部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規章制度和操作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總局令(2013)第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