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綜合司關于
組織開展礦山外包工程和資源整合煤礦安全生產
專項整治異地督導檢查的通知
礦安綜〔2021〕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急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推進托管煤礦、資源整合煤礦和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深入開展,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決定組織開展礦山外包工程和資源整合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異地督導檢查?,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務
按照《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開展礦山外包工程和資源整合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結合落實《煤礦整體托管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和《關于加強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規定》等相關規定,深入查找礦山外包工程和資源整合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以下簡稱專項整治)中存在的問題,嚴肅查處礦山轉包、違規分包和煤礦假整合假重組等行為,督導檢查地方政府落實礦山安全監管職責情況,推進礦山安全高質量發展。
二、督導檢查對象和內容
(一)礦山企業。
是否按照《通知》要求逐一對照26項整治重點內容進行全面自查;是否形成自查報告;是否對自查發現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逐條整改;自查問題是否準確,是否漏報瞞報自身存在的問題;是否存在有外包、有資源整合但未上報的情況。
(二)礦山安全監管部門。
是否按照本地區制定的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組織開展專項整治。是否組織并督促礦山企業開展自查,是否督促企業自查整改到位。是否對轄區有外包工程的煤礦、資源整合煤礦和有外包工程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逐礦明確檢查組,確定各檢查組負責人,是否逐礦開展檢查;專項檢查是否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發現的問題隱患是否判定準確;對查出的問題隱患是否依法依規進行處理處罰;是否對停產停建礦山明確監督單位和責任人,是否在其復工復產時開展專項檢查;是否對查出的重大問題建立臺賬,是否納入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兩個清單”。
三、督導檢查時間及任務分工
(一)工作方式。
以聽取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匯報、查閱資料、現場抽查企業(明查暗訪)等方式進行,通過督導檢查情況,反觀專項整治開展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問題。
(二)時間安排。
督導工作分4批進行,每批均派出6個督導組(煤礦、非煤礦山各3個組):第一批為9月,第二批為10月,第三批為11月,第四批為12月。
(三)任務分工。
由山西、山東、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有關負責同志帶隊,分別組成3個煤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綜合司關于組織開展礦山外包工程和資源整合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異地督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