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強制性國家規范
《
煤礦瓦斯抽采與綜合利用工程項目規范
》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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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重慶市渝中區大坪長江二路179號;郵政編碼:400016。
2020年
12
月
目
次
1
總
則
- 1 -
2
基本規定
- 2 -
3
瓦斯抽采
- 4 -
3.1
鉆孔、抽采巷道及抽采井
- 4 -
3.2
抽采管路
- 4 -
3.3
抽采設備
- 4 -
3.4
抽采泵站及設施
- 5 -
3.5
監測監控
- 6 -
4
瓦斯輸送與儲存
- 7 -
5
瓦斯加工
- 8 -
6
瓦斯利用
- 9 -
1
總
則
1.0.1
為在瓦斯抽采與綜合利用項目建設和營運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生態環境安全,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煤礦瓦斯抽采與綜合利用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管理全過程。
1.0.3
本規范是煤礦瓦斯抽采與綜合利用工程項目技術與管理的基本要求。
當煤礦瓦斯抽采與綜合利用項目采用的技術措施與本規范的規定不一致時,必須采取合規性判定。
1.0.4
煤礦瓦斯抽采與綜合利用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管理,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尙應遵守國家現行有關規范的規定。
2
基本規定
2.0.1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
2.0.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或者井下臨時瓦斯抽采系統:
1
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
5m
3
/min
或者任一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
3m
3
/min
,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
2
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達到下列條件的:
⑴
大于或者等于
40m
3
/min
;
⑵
年產量
1.0
~
1.5Mt
的礦井,大于
30m
3
/min
;
⑶
年產量
0.6
~
1.0Mt
的礦井,大于
25m
3
/min
;
⑷
年產量
0.4
~
0.6Mt
的礦井,大于
20m
3
/min
;
⑸
年產量小于或者等于
0.4Mt
的礦井,大于
15m
3
/min
。
2.0.3
同時具有煤層瓦斯預抽和采空區瓦斯抽采方式的礦井,應分別建立高、低負壓抽采瓦斯系統
。
2.0.4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揭露突出煤層前,高瓦斯礦井在進入采(盤)區前,均應建立瓦斯抽采系統。
2.0.5
煤礦瓦斯以就地利用為主,禁止高濃度瓦斯直接排放。瓦斯利用率
應滿足
表
2.0.5
要求
。
表
2.0.5
瓦斯利用率要求
甲烷含量
V
(體積分數)(
%
)
利用率(
%
)
50
≤
V
不小于
70
30
≤
V
<
50
不小于
60
7
≤
V
<
30
不小于
30
3
≤
V
<
7
--
2.0.6
礦井瓦斯的地質儲量、可采儲量、服務年限內逐年穩定抽采量預測、瓦斯濃度等氣源參數,應作為瓦斯利用項目立項建設的基本依據。
2.0.7
瓦斯
綜合
利用
工程
項目建設規模、產品方案,應根據瓦斯供應條件、市場需求及場地條件等因素確定。
2.0.8
瓦斯
綜合
利用
工程
項目建設位置的選擇應根據礦區總體規劃、瓦斯利用規劃、城鎮總體規劃,并結合周邊環境、地質、交通、供水、供電、通信及產品用戶等條件綜合確定。
2.0.9
瓦斯
綜合
利用
工程
項目
廠站內
的電
力
裝置,應根據介質
特性
、工藝特征、運行和通風等條件確定爆炸危險區域等級和范圍
,
采取相應的防爆措施。
2.0.10
瓦斯
綜合
利用
工程
項目
廠站及其
建
(構)筑
物
,應結合其類型、規模和火災危險性等因素采取相應的防火防爆措施。
2.0.11
具有
瓦斯
泄漏和爆炸危險的場所
,應設置瓦斯泄漏監測報警設施。
2.0.12
瓦斯
綜合利用系統中工藝裝置
、儲存設施、管道及建(構)筑物,應根據其所在地雷電活動區域特點,采取相應的防雷措施;
瓦斯
綜合利用系統中可能產生靜電危害的工藝裝置、儲存設施和管道,
應
采取有效的靜電接地措施
。
2.0.13
瓦斯
綜合利用工程項目
嚴禁在廠房內直接放散
瓦斯
和其他有害氣體。
2.0.14
瓦斯
綜合利用工程項目
有瓦斯泄漏
危險
的室內場所,通風設施應合理布置,不得形成室內通風死角
。
3
瓦斯抽采
3.1
鉆孔、抽采巷道及抽采井
3.1.1
應進行瓦斯抽采的煤層必須先抽采瓦斯
,
鉆孔、抽采巷道及抽采井參數應滿足抽采效果要求。
3.1.2
瓦斯抽采鉆孔作業時,應采取濕式降塵等措施。
3.1.3
瓦斯抽采鉆場應布置在圍巖地質條件穩定區域。
3.2
抽采管路
3.2.1
抽采管路及管道組件應具有抗靜電、抗沖擊、耐腐蝕、阻燃等性能。
3.2.2
在有瓦斯抽采管路的巷道內,電纜與瓦斯抽采管路不得在巷道同側布置。瓦斯管道不得與帶電物體接觸,并應采取防止砸壞管道的措施。
3.2.3
瓦斯泵房內的瓦斯輸送管路、瓦斯放空管均應進行可靠接地。由地面直接入井的抽采管道,在井口附近應對金屬體設置不少于
2
處集中接地。
3.3
抽采設備
3.3.1
礦井
地面固定
瓦斯抽采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礦井瓦斯抽采設備能力應能滿足瓦斯抽采設備服務范圍內的最大瓦斯抽采量和最大抽采負壓要求。
2
高、低負壓抽采系統設備應單獨備用。備用泵能力不得小于運行泵中最大一臺單泵的能力,且備用泵的總能力不應小于工作泵總能
力的
25
%。
3.3.2
采用干式抽采瓦斯設備時,
抽采瓦斯濃度不得低于
25
%。
3.3.3
干式抽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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