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強制性國家規范
《
煤礦瓦斯抽采與綜合利用工程項目規范
》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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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信地址:重慶市渝中區大坪長江二路179號;郵政編碼:400016。
2020年
12
月
目
次
1
總
則
- 1 -
2
基本規定
- 2 -
3
瓦斯抽采
- 4 -
3.1
鉆孔、抽采巷道及抽采井
- 4 -
3.2
抽采管路
- 4 -
3.3
抽采設備
- 4 -
3.4
抽采泵站及設施
- 5 -
3.5
監測監控
- 6 -
4
瓦斯輸送與儲存
- 7 -
5
瓦斯加工
- 8 -
6
瓦斯利用
- 9 -
1
總
則
1.0.1
為在瓦斯抽采與綜合利用項目建設和營運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生態環境安全,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煤礦瓦斯抽采與綜合利用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管理全過程。
1.0.3
本規范是煤礦瓦斯抽采與綜合利用工程項目技術與管理的基本要求。
當煤礦瓦斯抽采與綜合利用項目采用的技術措施與本規范的規定不一致時,必須采取合規性判定。
1.0.4
煤礦瓦斯抽采與綜合利用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管理,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尙應遵守國家現行有關規范的規定。
2
基本規定
2.0.1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
2.0.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或者井下臨時瓦斯抽采系統:
1
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
5m
3
/min
或者任一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
3m
3
/min
,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
2
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達到下列條件的:
⑴
大于或者等于
40m
3
/min
;
⑵
年產量
1.0
~
1.5Mt
的礦井,大于
30m
3
/min
;
⑶
年產量
0.6
~
1.0Mt
的礦井,大于
25m
3
/min
;
⑷
年產量
0.4
~
0.6Mt
的礦井,大于
20m
3
/min
;
⑸
年產量小于或者等于
0.4Mt
的礦井,大于
15m
3
/min
。
2.0.3
同時具有煤層瓦斯預抽和采空區瓦斯抽采方式的礦井,應分別建立高、低負壓抽采瓦斯系統
。
2.0.4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揭露突出煤層前,高瓦斯礦井在進入采(盤)區前,均應建立瓦斯抽采系統。
2.0.5
煤礦瓦斯以就地利用為主,禁止高濃度瓦斯直接排放。瓦斯利用率
應滿足
表
2.0.5
要求
。
表
2.0.5
瓦斯利用率要求
甲烷含量
V
(體積分數)(
%
)
利用率(
%
)
50
≤
V
不小于
70
30
≤
V
<
50
不小于
60
7
≤
V
<
30
不小于
30
3
≤
V
<
7
--
2.0.6
礦井瓦斯的地質儲量、可采儲量、服務年限內逐年穩定
《煤礦瓦斯抽采與綜合利用工程項目規范(征求意見稿)》